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调整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02.08.2016  09:05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室:

为指导各地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调整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关于调整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下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8月1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邱滋璐

联系电话:0571-88877314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规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结合我省现行土地整治工程计价规则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土地整治项目计价规则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1.“营改增”后,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施工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费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材料补差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工程施工费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土地整治项目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作调整。

二、费用构成

1.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土地整治项目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土地整治项目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在土地整治项目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套用时不再区分工程所在地,按统一费率执行。

3.工程施工费的税金是由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基础价格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均按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不作调整。

主要材料预算限价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限价,现行限价价格不作调整。

3.工用电、水、风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班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班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4.机械台班费。

按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应分解为原料开采、生产加工系统工艺流程、成品骨料运输等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应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四、定额

1.预算定额。

现行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预算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费用的费率不作调整。

2.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施工机械台班费一类费用中的基本折旧费、大修理费及经常性修理费除以1.10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作调整。

五、措施费

措施费费率不作调整。

六、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其中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各类工程(除安装工程不变外)的间接费费率均增加0.8个百分点。

七、利润

利润率不作调整。

八、税金

税金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九、其他说明

1.本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土地整治项目。

2.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土地整治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税率调整如下表所示。

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税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市区

城(镇)

其他

S2

税金

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3.46%

3.40%

3.28%

S2-1

增值税征收率

3.00%

3.00%

3.00%

S2-2

城市维护建设税

0.21%

0.15%

0.03%

S2-3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0.15%

0.15%

0.15%

注: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的各项费用中,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25日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调整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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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