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调换木门品牌 欺诈消费者应赔偿
2014年7月28日,喜购新居的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居民于女士经多方选择比较,在A品牌木门专卖店为自己和父母家定制了5套单扇、2套多扇该品牌木门,总价款为2.44万元,先期支付1.6万元。经过40多天的加工固定期,商家于9月2日将商品运到东港于女士的家中,由专卖店负责安装。于女士当晚前去验收,发现木门外包装上标注的是浙江省江山市某装饰材料厂生产的B品牌木门,而非自己定制的广东省佛山市某公司生产的A品牌木门,即询问专卖店店主张某。张某谎称该浙江B品牌公司是广东A品牌公司的子公司,后见于女士要与广东总厂核实,这才承认此门确实不是于女士定制的A品牌门。于女士当即要求换回自己定制的A品牌门,张某联系厂家后说此价格根本定不下来这几套门,而拆下的木门既退不回厂家,也无法再次销售了。
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于女士自己和父母家免费使用已安装好的浙江省江山市某装饰材料厂的B品牌木门,店家实行终身保修;二、店家于9月17日前全部退还于女士和父母已交的购门款1.6万元,作为欺诈消费的赔偿金。但到9月23日,店家只退还了0.5万元,因多次索要无果,于女士投诉到辽宁省东港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东港消协)。
消协人员经调取于女士与东港市A品牌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2份“木门衣柜销售订单”和已安装的B品牌木门标牌、包装装潢等及被投诉人对假冒行为动机的陈述,证明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消协人员认为,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东港消协认为A品牌木门的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购门款1.6万元的3倍即4.8万元,扣除已赔偿的0.5万元,还应赔偿4.3万元。经营者承认违法事实,但强调自己年轻不懂法,反复央求于女士,恳求按原先双方达成的赔偿数额赔偿。经消费者同意,东港消协为双方签署了《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经营者按原先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当天一次性赔偿了剩余的1.1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案件。新《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经营者在消费者定制A品牌木门之初就决定以B品牌木门冒充,其下料单是直接发给B品牌木门的生产企业——浙江省江山市某装饰材料厂,成品也是该厂制作发回的,是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欺诈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指经营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观故意性。本案中,经营者故意用浙江省江山市某装饰材料厂的B品牌门来冒充广东省佛山市某公司的A品牌门,其欺诈的故意性特征比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