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试点专项督查国土资源执法监管
为有效督促镇(街道、管委会)严格履行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属地主体职责,近日,浙江省海宁市出台了《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专项督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进驻长安镇开展专项督查为试点,计划用2~3年时间实现全市镇街全覆盖。
《方案》明确,专项督查主要监督检查2016年以来各镇(街道)和基层国土所(分局)土地执法监管工作履职尽责情况。其中,镇(街道)土地执法监管工作履职尽责情况包括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系列文件规定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等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综合执法平台建设、运行及综合执法牵头协调及组织开展情况,土地执法监察专项工作落实情况,村民建房用地监管落实情况,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监管情况等7项;基层国土所(分局)土地执法监管工作履职尽责情况包括村民建房用地、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审批或备案审查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和执行情况等。
《方案》要求,督察组进驻前对该镇街的有关数据和图斑进行套合分析,梳理形成疑似问题清单;进驻后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查阅资料、核对数据、实地调查、案卷评查、走访相关部门听取意见等方式全面督查;督查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督查意见和问题清单下发被督查镇街,必要时可以采取当面反馈督查意见的形式。相关镇街2个月期限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督察组视情节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方案》规定,在专项督查期间,对新发生违法违规用地巡查发现报告不及时、制止遏制不及时有效、查处整改不及时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实行镇街年度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视情节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或问责,取消所在地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及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对相关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员视情节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问责、组织处理直至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
来源:2018年7月19日《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