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新规,法院昨将一纸“禁止令”贴上门

28.11.2014  11:39
查封珠宝店会损害被告正当权益,怎么办 违反禁令可罚款甚至拘留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发出禁止令……”昨天上午,杭州上城法院民一庭徐法官对一家珠宝店开出禁止令,并责令负责人不得对商铺擅自转让、转租、置换,不得擅自破坏该商铺的现有装修。
  禁止令是区别于诉讼保全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的一种新的民事限制手段。据记者了解,这也是上城法院开出的首张禁止令。
  这个案子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杭州某协会起诉称,2011年4月,他们将位于杭州中山中路229号的一处一至三层商铺,租给了被告杭州雅风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但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租金就付得不是很痛快了。原告说,到今年4月1日为止,被告应该付的租金累计达29.15万元,还有宽带费3000元,在他们的多次催讨下,被告都无动于衷。
  于是,原告就到上城法院起诉,请求有三点:要求被告将房屋腾退,解除双方的租赁协议,支付占有使用费14.69万余元。
  原告起诉后,被告随即提出管辖异议,案子就这么拖了下来。鉴于被告之前拖欠租金等等失信行为,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希望把珠宝店查封掉。
  “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既要维护原告的利益,同时也不能损害被告的正当权益。被告的珠宝店一直在经营,突然之间封铺的话,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告的经营权。”斟酌了一番,主审此案的徐法官觉得用保全手段不合适。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根据这条规定,法院向被告开出禁止令。昨天,徐法官将禁止令贴到了被告的珠宝店门口。“禁止令一旦开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可以视为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徐法官说,对于这种行为,根据民诉法规定,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甚至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