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证人出庭常态化 力促刑事庭审实质化
推进庭审中心工作直接导致大量证人出庭案件产生,随之而来的疑难、复杂情况对当前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针对证人出庭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加以梳理并提出建议。
一、现状分析
2015年,平阳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426件,需要证人出庭的案件有424件,主要集中于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等,证人实际出庭的案件有19件。其中,法院共通知证人出庭38人,实际出庭25人。实践中,证人不出庭现象比较严重。
二、现实困境
1.需要出庭不出庭,证人出庭率难以保证。一是证人通知不到。以平阳法院为例,每年审结涉及外来人员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48%,这类人员在接受询问后便去往异地,继而更换联系方式。二是证人不愿出庭。证人出庭作证本质上是一项义务,但证人既不敢作伪证获得不正当利益又无法因出庭作证获得有效补偿。三是证人不敢出庭。实践中确有少部分证人因作证而受到骚扰或打击报复,使得人们畏惧出庭作证,或即便出庭但迫于压力而表达不清甚至改变证言。
2.无需出庭闹出庭,证人出庭申请易被滥用。大量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均主动申请要求出庭作证。而刑事诉讼法对于如何驳回不适当的申请出庭作证请求并未作明确规定,导致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家属频频提出不合理的证人出庭作证要求。
3.案多人少质效低,片面追求证人出庭。司法实践中,既要求快速结案又要确保证人出庭作证,这导致部分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真伪难辨。以平阳法院为例,近两年刑事案件年均1400多件,其中普通案件约占21%,加上简易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每年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约300件左右,如果包括鉴定人、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在内全部出庭作证,一定程度上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质量和效果。
4.公安检察取证受阻,公诉机关存抵触。一方面,社会公众基于自身利益对作证是持反感态度,即使迫于无奈接受侦查人员询问,大多也是陈述无关紧要的事实,给公安、检察机关取证带来阻碍。另一方面,部分侦查人员认为遇到疑难问题法院终究要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即便部分证言不够充分的案件也会移送法院。如果证人出庭翻证,公诉机关则会面临撤诉败诉风险,故实践中公诉机关很少主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三、相关建议
1.转变证人出庭作证理念。加强公检法工作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认识。对证据存有争议案件的证人均可出庭作证,不仅可纠正公诉人员为定罪需要而进行诱导性询问,还能通过充分询问证人查清案件事实。加强社会公众的责任认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尊荣感。通过大众媒体对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广泛宣传,使公民在参与司法过程中体现自身社会价值。
2.严格证人出庭作证范围。如果大量证人不计司法成本地出庭,则导致司法资源紧张与浪费。因此,应合理限制不需出庭的证人范围,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笔录、鉴定文书等虽有异议,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控辩双方申请出庭的证人与案件没有关联性或者对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的,法官应当对申请证人出庭的请求予以驳回。
3.增设庭前过滤机制。专门增设庭前过滤机制,在控辩双方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时,由案件经办人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过滤,如此可以在庭前过滤掉一批不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实践中适用庭前过滤机制的案件包括在卷证据已经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和明显存在虚假成分的证据。
4.加强证人出庭作证经济和人身保障。一是细化证人出庭经济补偿细则。规范证人出庭作证支出费用的报销标准及程序,确保出庭证人得到应有补偿。二是通过建立视频室、庭前核对证人身份等手段,对证人身份进行加密。以平阳法院为例,在庭前核对证人身份信息,并专设证人作证视频室、出庭通道和隔离间。证人出庭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指定的证人隔离间,当传唤作证时再进入视频室,视频室里的人像和声音将通过技术处理。三是专设证人保护机构。借鉴英美国家、我国港台地区建立单独证人保护机构的经验,在侦查机关下设证人保护机构,负责全程保护。
5.建立公检法长效配合机制。一是厘清职责与分工。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但被告人供述反复、不认罪的案件,在询问证人时明确告知其作证义务,并释明保护规定和补偿办法。检察机关应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意识,提高公诉人驾驭庭审能力。二是建立庭前沟通机制。公安机关配合做好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通知工作,开通证人出庭绿色通道。公诉人填写《出庭作证申请书》并列明证人基本情况及出庭依据和理由,在庭前移送法院。公检法三机关案件经办人就申请证人出庭进行庭前沟通,引导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证言中有遗漏、有矛盾、有争议或者表述不清的内容展开询问。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明确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定期对证人出庭作证刑事案件的数量、类型、判决情况加以评析,总结推进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比较好的经验以及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课题组成员:谢作幸 陈善超 徐锦碧 郑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