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 大幅增加
一起贩毒案近日在乐清市法院开庭审理,应被告人申请,侦办此案的一名警察出庭作证。这是自2014年以来,第28名警察站上乐清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作证。
推进警察出庭作证机制建设,这是温州两级法院近两年来开展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缩影之一。经过两年多的努力,这场先行先试的探索结出初步果实,引起广泛关注。
啃一啃这块“硬骨头”
我国刑诉法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是长期以来,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当面对质少之又少,证人证言往往都是在法庭上宣读过场。
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然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真正从法律条文变成现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14年下半年,温州法院开始尝试破解这一难题,把这作为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着眼点,而这也正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
“改变以往的案卷中心主义,让庭审实质化,尤其是让证人出庭作证,强化庭审功能,这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让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从而有效防范冤错案件发生,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下定决心要啃一啃这块“硬骨头”。
2014年11月起,名为“庭审中心与证人出庭”的改革试点悄然在温州开始。这项试点还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学术和理论支持。
健全制度是第一步。此时,温州市委政法委发挥了积极的指导、协调作用。政法委组织多次会议,研究解决证人出庭制度的健全和庭审实质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如证人出庭的费用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监督考核、证人保护等等。
在多次研讨后,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刑事案件专家证人出庭若干问题的纪要》3个文件,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证人出庭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了涵盖各类型出庭人员的制度体系。
到2015年,证人出庭成效初显。2015年全年,温州中院、瑞安法院、平阳法院这3家试点法院共在157起刑事案件中通知了333人出庭,实际有72起案件107人出庭作证,其中温州中院共在35起案件中通知56人出庭作证,实际到庭55人。这107名出庭的证人中,有65名普通证人、20名鉴定人、10名侦查人员、4名专家证人和8名被害人。到现在,这组数据又有了明显的增长。而2014年全年,这3家法院仅有2起案件2名证人出庭作证。
制度从设立到执行到位,还要克服观念、心理障碍以及应对能力弱等种种主观困难和现实问题。乐清市在推出警察出庭作证之初,难免有警察内心生发顾虑:会不会在庭上被辩护律师犀利而技巧的语言绕进去,掉进“陷阱”?会不会说错话,丢脸失面子?然而,带着这样或那样的顾虑,警察还是一个又一个走进了乐清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出庭作证,并且在实战中逐渐克服观念和心理障碍,积累应对经验。
与此同时,新的作证方式更好地鼓励和保护证人出庭。今年1月13日,一起强奸上诉案在温州中院开庭审理。一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指认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事实。因这名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特殊,证人作证采用了视频作证,法庭通过技术手段遮蔽了证人的面部。
今年3月23日,温州中院开庭审理留美女大学生被杀案,邀请了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室副主任罗良鸣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警察出庭作证
庭前会议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庭审现场
3家试点法院均建立了独立于审判法庭的视频作证室。这样的视频作证室既可以真实传递和记录证人作证的证言,现场回答辩护律师、公诉方以及法庭的问题,又可以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遮蔽证人容貌,避免证人与被告人等可能发生的直接冲突。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也在温州法院真正实施。2015年3月,在瑞安法院审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法院通知了行贿人出庭作证。但此后,这名证人失去联系,避而不见。为此,法院作出了强制出庭作证的裁定,告知其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开庭当天,这名证人准时出庭作证,对被告人的辩解进行了回应和驳斥。
审判质量提升显而易见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冤假错案,作用不言而喻。而2年多的试点工作,让温州法院对此体会尤其深。温州中院用4个“有效”总结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有效帮助法庭认定争议事实;有效补正瑕疵证据;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有效帮助法庭分析和采信专业意见。
2015年1月7日,温州中院开庭审理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未遂)一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自己有强奸的意图。公诉方申请了案发时在场的2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实案发前被告人曾多次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被证人阻止。
“这样的证人证言使法庭确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主观要件。”温州中院刑二庭庭长徐建伟说,“有时候,证人出庭直接接受各方询问,能清晰地暴露案件取证上的疑点和证据的瑕疵,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从而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产生极大帮助。”
有例为证。王某某故意伤害上诉一案审理中,温州中院通知了2名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上来来回回一询问,发现这2名证人隐瞒了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对于案发经过的细节也陈述不清,且对双方互殴时所处方位的说法也与其他证据不符。如此一来,可见案件事实尚不清楚,二审遂将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公诉机关对此案撤回起诉。
2015年,一起因家暴引起的杀人案轰动全国。33岁的女子姚某某遭受丈夫长达十多年的家暴。2014年8月,姚某某的丈夫声称要离婚,抛弃妻子。当年8月17日,姚某某趁丈夫熟睡时,用铁棍和菜刀杀死了丈夫。2015年3月,此案在温州中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温州中院刑一庭庭长任国权介绍,“此案我们邀请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尤其引人关注。”
陈敏接受了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解释说明了长期遭受家暴的被告人在杀害施暴者时的主观心态、杀人手段与家暴的关系、特点和规律。陈敏说,长期承受家暴后,容易让人产生以暴制暴的念头,而以暴制暴一般一动手就会致对方于死地。当天,法院对姚某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证人出庭作证,就像是整个“庭审实质化”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块,这项工作的加强势必要求庭审的各个参与方以及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要匹配上。对法官而言亦是如此。
“过去法官对证据倾向于书面审查,庭审中的变数不大。证人出庭当面质证,增加了庭审中的变数,可能出现一些突发状况,这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及审查、评析庭审意见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任国权说,“庭审实质化也就势必倒逼法官提升职业素养。”
针对审判人员对庭审过程处理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2013年,温州中院编撰了《法庭审理常见事件指导手册》,2015年又编写了《各类案件一审程序庭审提纲》。此外,温州中院院长徐建新和全市多家基层法院院领导带头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以发挥庭审示范作用。以“庭审中心”为主题的法学沙龙和各种论坛也在温州频频举办,目的都是强化司法人员对庭审中心主义理念的理解和认同,同时提升相应的能力和素养。
全方位推进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远不止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化,温州法院还在简案速裁、庭前会议、扩大指定辩护、提升当庭宣判率,甚至诉辩协议等多方面迈出了探索的步子。
半个多小时审完7起刑事案件,每起案件“过堂”时间不到5分钟,并且均当天宣判。从2014年8月开始,“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温州鹿城区法院试点。
速裁的基础是繁简分流。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施行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并出台相应的操作流程细则。乐清、瓯海、洞头、苍南、龙湾等基层法院纷纷跟进。
2015年全年,温州全市基层法院刑事简易程序案件达11023件,适用率达72.01%,大大提升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平均审理天数普遍降至个位数。与此同时,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也显著提升,全市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从2013年占一审案件比例47.2%上升为2015年的59.6%。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对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焦点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据此,温州中院联合温州市检察院制定了庭前会议工作规则,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会议流程以及会议效力问题予以明确。目前已经有27件案情重大的案件由法院组织召集了庭前会议。
与庭前会议制度、速裁程序同步推进的,还有扩大指定辩护工作,这对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关系更为直接。
温州的刑事案件总数占全省近五分之一,而且外来人口刑事案件数、外地籍被告人占比尤其大。2012年浙江省高院下发《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扩大指定辩护,把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均列入指定辩护的范围。温州中院与温州市司法局迅即进行了落实。
据温州中院统计,按照省高院《意见》的要求,温州刑案的辩护率已经超过了97%,而温州中院一审刑案被告人的律师辩护率为100%。
经过3年的探索和尝试,温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显而易见,下一步将进一步在全市范围推开。但是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困难和问题也在实践中渐渐地浮出水面。
比如普通证人出庭率依然不高,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有可能形同虚设。“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证人拒不出庭,最多只能拘留10天;如果出庭了但不出声,又怎么办?”徐建伟说,“许多配套措施需要跟进,甚至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再如排除非法证据、切实贯彻无罪推定与认定、追究错案责任之间如何区别、界定等,这亦是法官们的关切所在。
也有律师提出了一些担忧和疑问: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如何在提升审判效率同时确保程序公正不打折扣?庭前会议达成的意见效力如何认定,庭审中是否可以推翻?
当然,除了提供实践的成功经验,发现困难和问题,也是温州先行先试重大意义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