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延续审查意见的公示

05.02.2015  11:35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我厅对部分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延续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期为2015年2月13日。
      (1)审查意见中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2)申报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需要申诉的,可以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向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3)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2月13日前,将公示中要求的核查事项、企业申诉材料的核查意见等相关材料报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或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于2015年2月13日(以邮戳为准)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南都研发大楼1楼)(邮编:310012)
      联系电话:0571-85213535
      监督电话:0571-87052803
      附件: 建设部委托审查延续资质公示意见表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