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理者裁判 让裁判者负责
01.04.2015 10:51
本文来源: 法院
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实际上,早在2014年7月,舟山中级法院就开始试点并出台了《关于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实施方案(试行)》。普陀区法院还就法律文书的签发权限,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比如在民商事裁判文书方面,案件承办法官可以直接签发调解、撤诉、实现担保物权等案件的法律文书;在执行裁判文书方面,执行法官可以直接签发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法律文书,可以自行决定程序终结、执行和解类案件的恢复执行。
“以往,每个庭室的法律文书都必须集中由庭长负责签发。“普陀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梅鹏说,”但这种机制为人所诟病的是,庭长没有开过庭、没有接触过当事人,只是书面阅卷,怎么可以对案件下判断呢?”自普陀法院对裁判文书签发权限进行调整后,梅鹏从过去的“案件承办人”转变为真正拥有独立审判权的“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有权单独签发裁判文书,无须再向院、庭长汇报。”
不过,独立审判权的回归,也会有人担心:法官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法官又由谁来监督呢?梅鹏表示,伴随法官主审制的是终身责任制,主审法官要对他审理的每一起案件负责,那就必须要谨慎对待自己承办的每一起案件。
“在过去领导签发核准法律文书的工作体制下,案件承办法官的自主权比较小,任何事情需要由领导拍板,久而久之容易产生惰性,过于依赖领导,很难调动起法官的自主、能动意识。而且,以前大事小事、各种法律文书都要找领导签发,遇到领导出差、开会,工作就要搁置,心里干着急却没办法。”普陀法院执行局法官童憬说,“现在大不一样了,我们的自主权大多了,可以更合理地分配工作时间,责任感和使命感也增强了,更专注于司法业务,浑身充满了干劲。”
普陀法院试点半年多来,发生了不少变化,2014年里,普陀法院的审判执行质效数据获得了极大提升。同时,受益于制度改革,法院领导也从签字、批示等大量事务性工作中得以“解放”。“2014年,我院执行部门办结执行案件2142件,按照每个案件需要签发5份法律文书计算,我1年要签发1万多份,每个工作日平均要签发40余份,时间都不够用。”普陀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袁国伟感触颇深地说。改革以后,大量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自己签发、自己负责,袁国伟一下子轻松了很多,“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规划庭室长远发展,研判疑难案件了”。
身为法院领导的资深法官有了更多精力参与到具体案件的办理中。2014年,舟山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20.10%,同比增加11.52个百分点;承办案件占总案件数的11.48%,同比增加6.51个百分点。
本文来源: 法院
01.04.2015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