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出新政 提高扶助标准

14.10.2015  11:39

  中新网杭州10月12日电(记者 谢盼盼)“第一提标、第二细化、第三可操作。”12日,在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召开的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新闻通报会上,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处处长张万恩如此阐述了新政的三大亮点。

  近年来,浙江省高度重视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问题,动作频频,为特殊家庭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全面的制度安排。

  浙江未止步于此,近日浙江出台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以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

  解读新政时,张万恩认为,新政有两个关键词,分别是:“继续执行”和“进一步完善”。

  他表示,所谓的“继续执行”,指的是该新政在基于浙江此前一系列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工作,而“进一步完善”指的是,在此前政策规定需要细化的地方给予更详细明确的规定。

  “第一提标、第二细化、第三可操作。”张万恩还如此阐述了新政的三大亮点。提高扶助标准是此次新政的亮点,其中《意见》规定:提高现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标准。对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目前分别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标准,提高到分别每人每月600元、400元、200元。

  《意见》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意见》明确,将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

  张万恩认为,新政在不少规定上对此前的相关政策进行细化,并更具可操作性。

  记者了解到,在2014年出台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相关规定中,规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要求进机构养老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公办养老机构没有空余床位的,民政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为其优先进入民办机构养老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在服务费用方面应予优惠。

  在今年的新政中,则更加明确和细化。

  《意见》明确,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中,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本人有意愿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一方或双方符合托养条件、本人有意愿的残疾人,由县(市、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

  此外,《意见》还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意见》还提出,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并对乡(镇、街道)和村(居)联系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提供结对帮扶服务,定期开展走访慰问,加强日常关心照顾,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扶、精神慰藉和心理援助等社会关怀服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