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首次出台办法规范审计整改事项提请责任追究

17.06.2016  20:37

为维护审计整改严肃性,强化审计整改公信力,近日浙江省审计厅出台了《审计整改事项提请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并明确了审计整改提请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和程序等内容。这是我省首次出台办法规范审计整改事项提请责任追究,对审计整改不力等情形,审计机关将采取规定程序提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了审计整改追责的范围和事项,要求被审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督查文书、审计建议书等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整改要求和建议。对虚假整改、拒绝(拖延)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等三种情形,将采取提请责任追究。并归纳提炼了三种情形的多种表现形式,便于实际工作中判断掌握。

办法》同时明确了提请责任追究的方式,审计机关可采取提请约谈、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两种方式,提起审计整改责任追究。  对于审计整改不到位情形,审计机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且经相关职能部门约谈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等情形,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范了提请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明确了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整改督查职能的部门和业务部门各自的权限和职责,承担审计整改督查职能的部门负责审计业务部门移交的未整改到位事项的后续跟踪督促,对整改期满后发现仍然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经督促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按规定程序直接提请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