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政府法制办加强规范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09.01.2015  11:15
  为进一步落实金华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文件精神,金华市政府法制办对金华市直部门及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行了指导与规范。 一、《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 (一)最近省委办公厅、省法制办根据相关文件精神,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退回纠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避免出台新的违反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规范性文件。 (二)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和前置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 (三)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税、审计部门征求意见,财税、审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对于违法违规制定的条款要坚决予以取消。 (四)历年涉及税收等优惠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另行根据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金华市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