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调整的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6〕71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20号)精神,加快推进已批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工作,现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报批,且申请调整的项目原则上是本通知下发前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体验收后不得申请调整。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请调整类型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拆旧区调整。建新区地块不变,补充新的拆旧复垦地块,以替换原拆旧地块。
(二)建新区调整。拆旧区地块不变,补充新的建新地块,以替换原建新地块。
(三)拆旧区和建新区双核减。核减拆旧区地块面积,相应核减建新区地块面积。
(四)延长实施期限。
(五)撤销项目。
其他情形,不允许调整。
每个调整项目在上述前三种类型中,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类型,且只能申请调整一次。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调整前要妥善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调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召开听证会,涉及征地的,要按照征地有关程序办理。原批准征地地块归还村集体或保留国有的,要妥善协商解决。拆旧区调整涉及已与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协商解除协议。项目调整要确保所涉调整地块未动工,或已依法处理到位。
四、调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原则上由县级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详见附件)。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原项目批准情况、项目调整的理由、建新区或拆旧区调整情况、召开听证会、村民代表大会及农民意愿情况、与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和农户征地拆迁权利义务关系处理情况、调整地块是否动工情况,以及项目调整后有关情况等。第四种类型调整,由乡镇、村提出调整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填报呈报表。
五、调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属于第(一)种类型的,按照浙土资发〔2013〕20号规定,在验收时一并完成调整工作,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属于第(二)、(三)种类型的,要参照项目立项报批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属于第(四)种类型的,由乡镇、村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审查后,填报呈报表报,经市级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省厅批准。第(五)种类型项目调整由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对属于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审批权的地区,对第(二)、(三)种类型项目调整按照省政府委托下放审批权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调整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批准立项时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落实拆旧复垦区和建新区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批准立项时“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政策未实行的,项目申请调整时按原政策执行。项目批准立项时已严格按“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政策执行的,项目申请调整时,相应按照该政策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七、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好项目调整审查关,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调整材料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八、对第(二)、(三)种类型项目调整审批纳入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系统管理,省厅窗口收件后,由审批处统一办理。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附件:1.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区调整材料清单
7. ***县(市、区)政府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调整的请示
8.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调整的审查报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1月4日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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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08 16: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