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司法局出台规定规范社区矫正重大事项合议制

22.10.2014  18:04

  为进一步严肃社区矫正执法,规范监管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践,长兴县司法局制定出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度的规定(试行)》。
   一是界定合议范围。 规定》就公检法、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本局适用审前调查评估,对评估结论认为不适用社区矫正的或对适用社区矫正意见有分歧的;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县超过7日或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3个月内请假外出的,是否同意其请假请求难以把握的等四类重大事项实行合议。
   二是设立合议组织。 针对上述重大事项,召开重大事项合议会议。合议会议成员由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公安派出所人员、司法所人员、县局社区矫正科人员、县局基层工作管理科人员构成。合议会议确定一人主持,会议参加人数为三人或五人,根据合议内容确定合议参加单位,每次参加合议的单位派一人参加。
   三是规范合议程序。 合议会议评议事项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会议成员在会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分管局长可以列席会议,对合议会议结论有异议、有建议合议会议复议案件的权力。合议会议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对合议会议内容保密。合议会议结束后,对合议事项应形成合议结论,需申报的,连同合议会议笔录依程序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