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规定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工程建设
近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若干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3方面的24个不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不准干预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不准批准减免、缓缴或者变相返还已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准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等。在工程建设方面,不准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以邀请招标替代公开招标;不准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等。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方面,不准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以借用、假冒资质等方式,获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不准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高等规划设计条件。
《若干规定》明确由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各级审计机关要将规定所列情形作为对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如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适用对象上,《若干规定》还明确了具体范围:浙江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中层副职以上负责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