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小区要配养老用房 失独老人优先住公办养老院

28.02.2015  11:03
【摘要】 今天下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国内首部由省人代会通过的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其中明确规定公立养老机构需公布床位信息、优先收住失独老人,小区建设必须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等。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2月27日下午举行

   浙江在线杭州2月2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吴振宇编辑/胡芸) 今天下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国内首部由省人代会通过的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其中明确规定公立养老机构需公布床位信息、优先收住失独老人,小区建设必须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等。

   浙江老年人口首度突破900万

   居民小区需配备养老服务用房

  2014年底,浙江省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数达到945万人,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186万,逼近总人口四分之一。高龄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强。

  居家养老目前是我省老年人养老的主要形式。《条例》对此专门作出规定,未来我省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和省规定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者现有用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则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目前,我省已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3140个,并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16400家,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75%以上的农村社区。

   公立养老机构将优先收住失独老人

   需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

  目前,部分地区养老机构“一床难求”备受关注。《条例》明确,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住制度,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丁祖年

  “机构养老主要是为了解决‘雪中送炭’。”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丁祖年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和收住范围,规定公立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应当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申请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安排收住。

  据省民政厅副厅长、省老龄办主任苏长聪介绍,截至去年底,我省共拥有养老机构2236家,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1044家,床位入住率大多在六至七成左右,未来将继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

   高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机构可获奖补

   养老护理人员应受技能培训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质量,《条例》中提到,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进入本省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民间资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作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此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养老护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服务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

省民政厅副厅长、省老龄办主任苏长聪

  苏长聪说,未来我省将继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力争培训2万名养老护理人员、20万名家庭护理人员。

 

(本文来源: 浙江在线     责任编辑:毛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