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

13.04.2015  11:13

  据甘肃省国税局消息,自4月1日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直将下放至县(区、市)级国税机关。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公告明确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适用原则。省国税局深入推进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规定对4月1日之前已经办理备案手续享受优惠的,不再补办审批手续;对4月1日后按新目录享受政策的,审批权限由省局下放到县(区、市)级国税机关,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迅速对接新产业目录,部署数据收集分析,强化后续管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据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该优惠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纳税人,自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国家决定延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至2020年,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做了调整,要求企业享受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营业务必须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自2001年国家实施首轮西部大开发政策以来,其审批权一直集中在省级税务机关。2011年以来,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发布前,省国税局因事制宜,采取了暂按过渡目录享受政策并在县区局备案。此次该项举措的出台,简化了审批环节、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及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