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 “浙江绿源”的司法屏障

11.04.2016  10:10

江山法院法官在挂联村指导村干部进行河道环境治理。 周凌云 摄


   浙江省衢州市地处钱塘江源头,素有“浙江绿源”之美誉,域内群山青翠,河水清澈。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伴有不和谐之音——各种污染水环境行为不断出现,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同时,严重危及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2014年以来,衢州市两级法院围绕浙江省委提出的“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以情、理、法多举措并施,为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治水目标,打造生态屏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衢州市也连续两年被评为浙江省“五水共治”工作优秀市,蝉联浙江治水最高殊荣——大禹鼎。

    ■动以“”,营造氛围

    “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每一位法院人与衢州人民一样,期盼着衢州青山常在、绿水恒流。

    2014年8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打造生态屏障,建设幸福衢州”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13条实实在在的具体举措,为依法开展“五水共治”、有序推进生态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从文件出台提供司法保障,到法治宣传营造治水氛围,两级法院为衢州青山绿水所做的努力,一直在持续。

    衢州下辖的各基层法院也将保障“五水共治”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开化县人民法院专门成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江山市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合议庭,集中审理涉环境案件,通过选任优秀法官挂联村生态指导员,指导村里依法依规进行环境治理,为辖区的“中国幸福乡村”提供司法助力。常山县人民法院在落实陪审员“倍增计划”及陪审员换届时,专门选任了一批具有环保专业知识和业务经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涉环境保护案件的陪审,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

    同时,两级法院着力健全与相关行政机关共享“五水共治”工作信息的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调研报告、情况反映、司法建议等形式,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咨询意见、法律建议;通过法律法规汇编、典型案例选编、法律实务问答、专业授课讲座等方式,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法律指导;充分运用环保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的诉讼衔接,确保各方协同配合、良性互动,提高办案效率。

    两级法院加大对社会关注案件的宣传报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旁听案件审理,开展案件微博庭审直播,扩大审判效果,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与此同时,两级法院通过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用一组组确凿的数据、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一条条有针对性的预防建议,开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在“五水共治”中专业化预防功能,提高群众环保意识,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2015年4月21日,衢州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两级法院审理涉“五水共治”案件情况及主要做法,并公布了六个典型案例,省、市两级多家媒体派记者参会,并开辟大幅版面予以重点报道。

    ■晓以“”,协调优先

    近两年来,衢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五水共治”民事案件13件,主要以养殖承包合同、清淤承揽合同纠纷为主。案件数量不大,但这类案件标的额巨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数百万元,且牵涉当地政府、水电公司等,与当地居民饮用水安全息息相关。

    两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积极与多方沟通,竭力协调相关利益,既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受污染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隐患,又兼顾企业、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的收益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5年6月26日,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塘公村村民徐先生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租在自家隔壁做大理石加工的胡女士,要求停止污水排放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原来,2010年起,胡女士在此办厂,加工的废水直接排出流入下游附近的池塘,徐先生家养的鱼每年都会死掉。“鱼死都不说了,最主要的问题是因为污水直排污染了环境,使得大家对相邻的井水也不敢喝,家里老人很不方便。”徐先生说。

    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随后几天,承办法官进村现场查看。“水流出来都是白的,干掉之后地上也是白的,周围草也死了。”细细查看了污染情况,拍好了相关的照片,整个案情也基本明朗。

    庭上,胡女士的代理律师一开始表示大理石加工对池塘及环境没有大的污染,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法庭出示了大量的现场照片后,被告终于承认污水对池塘及当地环境确实有影响,但表示没有办法解决污染问题,要么将加工厂转移到其他地方进行生产。

    承办法官指出:“换个地方生产,污染还会产生,不能根本性地解决问题,一定要想办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经过几轮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胡女士在7月29日前修建好排污管道,污水不再直接排放,并赔偿徐先生损失3525元。其间,为保证协议得到执行,承办法官又去村里查看整改情况,并通过多方咨询,帮助胡女士找到一个相对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2015年8月4日下午,承办法官第四次来到石梁镇塘公村,随行的还有区、镇人大代表及检察院工作人员,大家在整改验收现场看到:胡女士在厂房旁挖了一个较大的沉淀池,排出的白色污水通过管道流入沉淀池里,沉淀后的石材粉渣定期清除,上层的净化水进行循环利用。

    “总算彻底解决了排污问题,还能循环利用水。”在支付了赔偿款后,胡女士的心也安定了下来,“这样对谁都好。

    ■明以“”,严惩不贷

    “被告人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江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10天。

    “审判效率的提高,要归功于和环保、公安、检察各部门之间快速联动机制的建立。”江山法院刑庭庭长徐升介绍。

    为落实“五水共治”重大决策部署,江山法院牵头公安、检察、环保等部门召开“预防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助力五水共治”联席会议,在联合调研的基础上共商环境领域犯罪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实现环保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与会单位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方面形成迅速联动,开辟了涉环境污染案件的“绿色通道”。

    近两年来,衢州市两级法院严惩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偷排废水、废液等犯罪行为,共审结涉“五水共治”刑事案件24件。

    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系生产草甘膦农药的企业。该公司在生产农药过程中,会产生一种叫草甘膦母液的危险废物。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该公司以每吨60元至120元的低价,把废液交给为其提供原料的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处理。但这四家公司均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2012年上半年开始,新禾公司联系三辆槽罐车以及十余名人员作为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将草甘膦母液运出后分别倾倒在沙滩小溪、柑橘林、灌溉水渠、雨水窨井等处,倾倒总量达6800吨以上。

    据统计,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达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万余吨,直接排放至停车场、河道、小溪等处,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此案是《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全国首例环保大案,系公安部重点督办案件,被列为全国十大污染环境案之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3月18日及19日,该案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由于该案被告单位、被告人众多,且包括了农药化工生产企业、物流企业以及槽罐车驾驶员、押运员、企业高管等整个化工废液产生和处理“链条”,辩方律师多达15人,开庭时间整整花了两天两夜。

    5月18日,龙游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罚金7500万元、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罚金400万元,杜某、严某等18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而此案中高达7500万元的罚金也是浙江企业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处以的最高罚金。

    2015年12月上旬,开化法院连续通过庭审直播、流动法庭巡回审判的方式,对3起非法捕捞案件的5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审理、宣判。

    “早听说开化马金的河里水质好,而且禁渔河里鱼儿也多,我本来想……可是我刚下河还没看见鱼的影子就被抓住了……”被告人苏某懊恼不已。

    “没有捕捞证,或者没在规定的捕捞区域内捕鱼就是非法的;在休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作业也是非法捕捞,比如电鱼、毒鱼、炸鱼等等,都是违法的。”宣判后,法官耐心地给被告人答疑,被告人也表示服判,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