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解释给任性权力套上缰绳

29.04.2015  08:41

昨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包含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尤为受到关注。(4月28日《新京报》)


从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看,短短27条规定,细致描绘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清晰法治路线图,彰显出司法旗帜鲜明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使命担当。


首先,这将降低立案的门槛。立案难是行政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行政诉讼法解释把解决立案难摆在首要位置,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实行立案登记制,彰显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法治精神,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依法行政奠定了法治基石。


其次,制定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操作指南。细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及针对消极不作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设定的“履行之诉、给付之诉”等行诉法新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对如何审查“红头文件”予以规范化、清晰化,使得法院审查“红头文件”更有章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理直气壮。


再次,更加突出了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不论是依法审理政府与公民签订的行政协议,还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抑或明确“一次再审、一次抗诉”的路线图等等,无不凸显出其对民生权益的保障、对行政机关权力制约的加大。此外还对判决方式、新旧法衔接等方面进行了解释,为行政诉讼法顺利实行奠定了基础。


司法解释是司法裁判的依据,也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准则。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众权利意识觉醒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必须依法抓好缰绳,摆正依法行政的方向。行政机关必须以行政诉讼法及这部司法解释为镜,对走偏权力矫一矫,对任性的红头文件正一正。这应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有的“规定动作”。


这部司法解释是在新修订政诉讼法实施前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社会生活复杂多变,这就决定了这部司法解释不可能对新修订政诉讼法在施行过程的所有问题进行一揽子解决。所以,在新修订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同步实施后,还须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注重实践积累,对存在争议的条文继续做出相应解释,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路径清晰,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权也不敢任性。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