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下月起实施 填补行政调解立法空白

01.09.2015  09:58
                          据北京晚报,《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在内的10类民事纠纷未来都将有法可依地进行行政调解。据悉该《办法》也填补了本市行政调解立法方面的空白。

根据《办法》,规定的行政调解范围包括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对于民事纠纷,基于民事纠纷自治的原则,行政机关一般不介入,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调解民事纠纷。因此,《办法》将行政调解民事纠纷的范围界定为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纠纷、《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

而对于行政争议,《办法》规定对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三类争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判之前,行政机关在复议机关、法院的指导下可以进行调解,便于尽早解决矛盾争议。

(温岭市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