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下月起实施 填补行政调解立法空白
01.09.2015 09:58
本文来源: 法制办
根据《办法》,规定的行政调解范围包括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对于民事纠纷,基于民事纠纷自治的原则,行政机关一般不介入,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调解民事纠纷。因此,《办法》将行政调解民事纠纷的范围界定为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纠纷、《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
而对于行政争议,《办法》规定对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三类争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判之前,行政机关在复议机关、法院的指导下可以进行调解,便于尽早解决矛盾争议。
(温岭市法制办供稿)
本文来源: 法制办
01.09.201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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