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大修: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可拘负责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予以拘留。表决通过反间谍法。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行政诉讼法
24年来首次大修扩大受案范围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于拒不出庭的行为,法院可“昭告天下”并建议给予处分。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其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问题,对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判决形式等十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可被处分
针对现实审理中,出现的“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况,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为了规范上述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予以公告,并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行诉法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指定法院审理跨区域行政案件
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上海将针对行政类的案件专设行政法院的相关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根据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以及这次诉讼法的规定,要指定一些法院来审理跨区域的行政案件。
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江必新透露,将利用原来铁路法院这样一个框架,把一部分行政案件、与交通有关的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有关的民事案件放到这些法院来审理。“将来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可能有其他一些案件,指定到原来的铁路中院或者是基层法院来进行管辖。现在也正处在试点阶段。”江必新表示,根据中政委的要求,在不久的将来要选择几个这样的法院来进行挂牌,以审理行政案件为主,而不是专门只审理行政案件。
江必新称,这个法院不属于专门法院系列,因为它除了审理行政案件以外,还审理某些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它又不是完全的一个普通法院,它整体上是属于普通法院系列,但又有一些特点,就是跨行政区划的一个普通法院。
■“民告官”难在哪儿
全国立案数连年下降北京平均立案率仅3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透露,2013年,“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数在近几年连续下降的情况下,又比2012年下降5%。而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日前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则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诉讼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上述调研报告显示,在仅有的约30%的立案里,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仅约10%。
与行政诉讼案件低立案率、被告低败诉率相对应的却是高上诉率、信访申诉量大。贺小荣介绍,2013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达72.7%。
一位已离开法院系统的前行政庭法官说,行政机关败诉率低是行政诉讼中的普遍现象,除了前期立案环节的“人为把关”,让一些政府部门明显可能败诉的案件被“拒之门外”,审判环节中各种“打招呼”“批条子”也不鲜见,甚至有的部门以人财物对法院“威逼利诱”。一些案件主审法官不能判、不敢判,要层层汇报、逐级请示,案件办理起来障碍重重。案件审理中,“告官不见官”十分普遍,一些政府部门习惯让律师出庭当“甩手掌柜”,而许多律师不熟悉案情,在庭审中“一问三不知”。
2010年,陕西省的一起行政诉讼曾引发公众对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关注。这起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经榆林市中院判决、陕西省高院裁定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非但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行政诉讼“执行难”可见一斑。
然而,面对一些政府部门当“老赖”,法院能用的招并不多。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表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情况,法院除了发司法建议,没有什么其他有效的手段,而司法建议的作用也非常有限。记者在北京一些区县法院调研了解到,这类司法建议往往是“石沉大海”,根本得不到政府部门的回应。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新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对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将有望较好解决“民告官”制度长期存在的“三难”问题,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
□反间谍法
个人收买国家机密也被视为间谍行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法律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该法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指出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五类行为为间谍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该法即日实施。
该法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在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该法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另外,对于现实中,智能手机等常见电子产品也能用于窃听、窃照的问题,该法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进行界定,以防止执法随意性。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民法婚姻法
这三种情况下可不随父母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的法律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此次法律解释意在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此次解释草案内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
还规定,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