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行政复议调解案件中应当注重“五个坚持”

11.08.2015  20:38
  近几年来,遂昌县法制办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在行政复议案件中采取调解方式结案,能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注重总结在行政复议调解案件中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合法合规原则。行政复议不仅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所以要坚持合法合规这一原则,依法不能调解的案件坚决不调解。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解结果和调解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查明事实,对申请人的行为以及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分清各方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既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放纵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
  2、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当事人自愿是运用调解手段处理行政复议的前提,即从行政复议各方表达调解的愿望、提出调解的具体意见到结束调解的整个过程,都要出于自愿。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对争议双方进行劝说,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行政复议机关都不能强行调解。
  3、坚持事实清楚原则。查清事实,准确定性是行政复议机关进行一切行政复议活动的前提,是审查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决定是否适用调解制度的基础。在具体的调解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简单地为了“案结事了”而进行调解,从而减少调解反悔率,增加调解成功率。
   4、坚持公益保护原则。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拥有的实体处分权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换取与申请人的和解而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要据有主动权,应当认真把握,准确判断,正确引导,切实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
  5、坚持调审结合原则。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当事人双方都希望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的目的与实际情况是有差距的,双方的意愿也可能出现反复。在某个问题上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一,互不退让,难以形成共识,出现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调解。遇到这种情况,要终止调解,依法由调解程序迅速转入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任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