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提出答复通知书(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06.07.2015  18:10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陈祥定等3人不服你局作出的《关于温州市洪殿旧村蒋家桥地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温环建[2003]216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你局,请你局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对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同时发送电子文本至[email protected]),书面答复要求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名、注明责任机构及联系人并加盖单位正式印章;同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新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你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10日答复期限自你局传达室签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特此通知。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1份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