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陈祥定等3人)

06.07.2015  18:10

陈祥定、陈作仁、陈建仁: 

  你们不服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温州市洪殿旧村蒋家桥地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温环建[2003]216号)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我厅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由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我厅于2015年6月25日向你们发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浙环复[2015]2号),通知你们补正。你们在指定的补正期限内向我厅重新邮寄了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我厅于2015年6月30日收悉,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申请人为陈祥定、陈作仁、陈建仁。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你们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附:授权委托书1份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