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加大行政复议直接纠错力度
23.12.2014 15:01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中,有的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请求作出的回复中,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有的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申诉举报信后,没有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在七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其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有的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教育警示被申请人,省人民政府采取了直接纠错的结案方式,作出了撤销、限期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通过直接纠错,进一步规范了上述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对其他市级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警醒和督促作用,同时也彰显了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态度与决心。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3.12.2014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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