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8.04.2015  20:59
 
 
4月24日,省法制办起草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我省2009年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和研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了界定;从制定职权、基准内容及制定程序等方面入手,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问题作了规定,要求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处罚。同时,考虑到针对某一具体个案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会发生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草案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
此外,《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事实、理由以及裁量基准,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针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作出规定的情形,草案明确了制定机关的解释权。
办法》将根据会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