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司罚决字〔2015〕5号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司罚决字〔2015〕5号
当事人:李如敏,男,汉族,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13306199310442152,住******************。
根据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吊销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李如敏律师执业证的处罚建议》,本机关于2015年7月14日对李如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李如敏于2014年11月20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如敏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5月1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吊销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李如敏律师执业证的处罚建议》;(2)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3)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刑终字第590号”刑事裁定书;(4)本机关2015年7月22日对李如敏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李如敏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本机关告知,李如敏放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李如敏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306199310442152,该律师执业证书同时注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