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单位备案管理的通知

03.02.2015  01:33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相关县(市)建设局(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培训工作为基层服务,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现将培训单位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全省范围内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单位。原则上择优从厅建人教发〔2013〕35号文件明确的46家备案单位中选定。
  二、备案条件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民办学校须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书,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须具有培训工作业务范围,具有培训收费权限;
  2.有满足培训所需的师资和场地,培训师资条件应符合附件2要求,并取得师资培训合格证书,专兼职教师人数能满足教学需要,每名师资最多可承担2门课程,且只能在1个培训单位任教;
  3.有完整的管理组织机构、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4.能遵守培训教育相关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无使用盗版教材资料、无挂靠、只收费不培训或少培训等现象;
  5.相应培训项目考试合格率未发生低于全省平均合格率的60%以下情况;
  6.上一年度未出现单位年检不合格或因管理不善发生培训事故、损害培训学员利益等现象。
  三、备案需提供材料
      1.《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一份;
  2.办学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四、备案程序
  1.符合备案条件的培训单位在应备案当年的11月底前,将备案所需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由其综合考虑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诚信等情况,审核同意后报我厅,省属单位直报(仅限于岗位培训)。我厅在次年1月底前公布备案单位信息,备案期为2年;
  2.备案期满前,适时对培训单位开展质量评估。评估合格以上的,予以认可下一周期备案资格;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五、监督管理
  1.培训单位备案管理采取信息公开方式,公开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点、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培训项目等,信息公开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上;
  2.经备案的培训单位可以集中受理相关项目培训人员的考试集中报名工作,但不得受理无培训资格项目的考试报名工作;
  3.我厅对备案的培训单位实行培训质量动态检查制度,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组织实施,重点检查教学计划落实及有关管理台帐情况。如发现培训单位违反《浙江省建设职业教育培训行业自律诚信公约》、备案条件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备案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因文件印发时间关系,申请2015至2016年备案的培训单位,请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厅人事教育处。
  联系人:陈捷,联系电话:0571-87055132
  附件: 1.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
                  2.培训师资基本条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