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台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13.01.2015  18:55

  为确保《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落实,日前,苏州市政府出台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全面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


  《细则》明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购买主体,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向社会承接主体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范围包括政府及各部门为保证自身正常运转,或为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细则》规定,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行目录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政府采购和定向委托;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