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香味俱全”是如何勾兑出来的
时间:2016年1月20日
地点: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案情:李某以“传、帮、带”形式组织儿子、妻子和亲戚共同运作伪劣成品油作坊,3年来在安徽、浙江等地卖出了用香精色素勾兑的食用油价值110余万元。此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
案情回放
李某等人都是安徽和县西埠镇人。2012年5月起,安徽和县腾飞粮油加工厂(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胡某同意同村的李某在其厂内生产芝麻调和油、红油等调味品,允许其使用该加工厂的“胡根”注册商标,并为李某联系了印刷商标标签和外包装纸箱的人。
李某在厂内通过往大豆色拉油里勾兑香精的方式,生产不合格的芝麻调和油。至2015年8月,李某已在该厂生产芝麻调和油1万多箱。胡某从中获取代加工费8000元。
期间,李某和妻子在温岭开始运作家庭作坊,后来规模日渐扩大,李某的两个儿子和侄子也过来帮忙,一直到案发。李某夫妇负责加工灌装,李某的两个儿子负责从金华、安徽等地进购原材料及送货,李某侄儿则负责产品的包装工作。
2015年7月28日,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在走访时获得一条重大线索:李某一家租赁了一间民房,长期大量生产各类劣质成品油,并销往周边地区。
2015年8月6日晚,台州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温岭市公安局和工商部门联合行动,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
抓捕时,李某等人正在从事食品加工活动,已加工的成品包装箱上标注着“安徽省和县腾飞粮油加工厂”的企业名称和“胡根”的注册商标。现场有一套生产工具,用于食品包装的塑料壶1000多只,外包装箱1700多只,半成品60桶,包括“川味红油”等各种食用油15种。
2015年8月21日,胡某主动投案,但其开始未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后又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2015年12月17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审判长敲响了法槌,庭审开始。
李某及其妻子余某,两个儿子和侄子闻某,以及胡某等6人同为被告人。他们各自委托的辩护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旁听席里坐满了亲朋好友。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等6人结伙生产、销售以香精色素勾兑的食用油,销售金额达到110万元,其行为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一家及胡某系主犯,侄子闻某系从犯。
“我认罪,与他们都无关”
“被告人李某,你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问。
“我认罪,但在安徽时,都是我一个人在搞,老板不知道,家里人也不知道,与他们都无关。”李某回答道。
“你是如何生产食用油的?”
“在安徽那边是买来烧好的辣椒油加入红色素或辣椒精直接搅拌好,再和色拉油混合就行了。在温岭生产油是买来色拉油,将辣椒和八角等香料加温,再加红色素或辣椒精和色拉油搅拌就分装了,还有少数的就是直接往色拉油里加红色素或辣椒精就分装了。”
“那家里人都在做什么?”
“大儿子帮我销售,小儿子成天只知道打游戏,老婆就带带孙子,做做家务,他们不应该对安徽的生产销售金额负责。”李某当庭辩称,还一度痛哭流涕。
公诉人宣读了李某之前做的笔录来反驳他:
“我们村很多人生产假芝麻油。我购买香精做芝麻油,腾飞粮油加工厂是知道的,只不过他们没过问,毕竟他们只收取每箱的代加工费。”
“在安徽加工时,我一个人去的。在温岭时,两个儿子主要就是销售、送货,侄子主要是灌装、打包,有时送货,我老婆有时帮忙灌装、打包。产品主要销往台州各地的大小饭店、菜市场,宁波、温州也有客户。”
法庭先后对其他5名被告人进行了调查,他们均当庭认罪。
销售金额该如何计算
庭审中,6名被告人对食用油的成本价和销售价的计算方式争执不下。
“对金额、成本、箱数都有异议,金额没有55万元。”做销售的大儿子说,他们出售的食用油有两种规格,一种是一箱12瓶,每瓶20元左右的成本;另一种是一箱20瓶,30元至50元左右的成本,起诉书是按第二种规格计算。而且,他们只有8000箱左右。“被温岭公安搜走的2万斤油是包括了芝麻油、色拉油、辣椒油等,成本也在每斤3.2元左右。”
“这些油,我只能赚到8%的利润。”李某补充道。
公诉人反驳道:“6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笔录已经很明确地说明了食用油的成本和销售价格,公诉机关根据查封确认的数量进行计算。”公诉人出示了6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自己的主张。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