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舟山市新港5万吨级多用途公用码头工程项目法人变更的批复

16.03.2015  20:54

舟山市发改委:

  报来的《关于要求调整舟山市新港5万吨级多用途码头公用工程项目法人的请示》(舟发改交通〔2014〕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理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配套码头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便于综保区统一运作,同意该项目法人由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是舟山保税港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除做上述调整外,该项目其他事项仍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舟山市新港5万吨级多用途公用码头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浙发改交通〔2014〕986号)内容执行。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请根据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认真、规范做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并及时做好项目岸线、环评等相关支持性文件法人变更手续。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省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局、港航局、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