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8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571-87050377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省行政中心2号楼,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28日
关于将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肝移植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规定,决定将肝移植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肝移植手术医院限浙江省内医院。保障对象限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二、限定支付范围
肝移植术限以下适应症之一:1.终末期肝病;2.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3. 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三、支付待遇及个人自理比例
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30%。
四、工作要求
各统筹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调整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肝移植术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结合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与治疗,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 日
附件
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表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备注 | 甲乙分类 | 自理比例 | 限定支付范围 | 修订说明 |
33100501800 | 肝移植术 | 含全肝切除术 | | 乙 | 30% | 限以下适应症之一:1.终末期肝病;2.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3. 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