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逃逸付代价 保险公司不赔商业险
26.01.2015 11:20
本文来源: 法院
王某是临海某农庄的经理,其所在单位为其配备了一辆小型轿车,平时用于公司经营。
2014年2月4日晚,王某驾车不慎与受害人高某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当场死亡。王某没有及时报案和救治伤员,而是选择驾车逃跑。第二天上午,王某向警方投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受害人家属找到王某索赔,王某表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保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除责任的事由,肇事者有逃逸行为,应当由肇事者自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发生事故后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单位在管理车辆上存在一定疏忽,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26.01.2015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