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犯错不能一事两罚

30.11.2014  08:50

张某是某汽车修理厂的汽车修理工。2012年6月,张某与该汽车修理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9月19日,张某在进行汽车修理时,未将车主的轮胎螺丝上紧,导致车主开车回家途中轮胎脱落。9月25日,汽车修理厂按照本厂内部的管理规定,认定张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对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于是对其做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次日,张某便缴纳了罚款。9月29日,汽车修理厂又向张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由于张某9月19日的重大工作失误,认为其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因此,汽车修理厂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车主开车回家途中发生轮胎脱落事故的确是因为自己在工作上的失误引起的,对于汽车修理厂做出的处罚2000元的决定表示愿意接受,并且自己也及时缴纳了罚款,但事后汽车修理厂又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认为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汽车修理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有自主的管理权,对工作中有过失的员工根据用人单位制定并对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法律并未限制。虽然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规定对一次过错不得进行多次处罚,但是根据一般法理,一事不能多罚,否则对被处罚人显然不公平。

在本案中,汽车修理厂的规章制度已经明确了处罚方式,在张某接受处罚后,说明张某的工作失误已经得到处理,可以继续工作。汽车修理厂不应该再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汽车修理厂要求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仲裁委员会遂裁决汽车修理厂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在对员工进行处分或者奖励时才能有据可依。且规章制度一定要向劳动者公示,否则有可能无效。在人事处理上,一事一罚是原则。因此在做处罚决定时要慎重。劳动者也应注意培养法律意识,关注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