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2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074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养老保险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30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草案)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自2015年1月1日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