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三同时”监管工作 强化职业病危害预防 ——省安监局出台《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8.10.2014  15:35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日前,省安监局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ZJSP34-2014-0006,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分六章三十三条,涵盖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内容,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和分类监管、分级实施的管理职责。
          《细则》指出,根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 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对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建设单位自行评审后、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建设单位自行竣工验收后报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建设单位自行评审后报安监部门审核,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实行自行评审,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建设单位自行评审后报安监部门审核,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报安监部门审查,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细则》明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安监局负责省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市级安监局负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以下的建设项目;县级安监局负责除省、市级安监局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
          《细则》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主体责任。市、县(市、区)安监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分别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