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6〕38号

06.01.2017  03:03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以下简称“部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切实做好“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提质改造、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要性认识

  实施耕地提质改造,以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在受资源约束条件下保证我省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一个创新举措。通过提质改造、补改结合方式报批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既保障我省耕地(水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也保证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推动我省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对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抓实抓好耕地提质改造工作,把我省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二、因地制宜推进提质改造项目

  各地应加强提质改造项目后备资源调查,切实摸清资源状况,提出提质改造目标任务、规模布局和实施计划,并将其列入土地整治规划的内容。按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开展提质改造工程,重点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灌溉与排水等工程。严禁为提高产能(等级)标准,采取突击施肥,临时改变土壤有机质成分,人为设置评定数值等虚假手段提高耕地质量等级。

  部8号文件下发之前,在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项目上的提质改造项目可以继续实施,其产能(等级)指标、旱地改水田指标仍可以用于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部8号文件下发之后,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规定,不得将“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纳入提质改造范围。旱地改水田应当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旱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为可调整地类且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认定为非水田的地块也可以实施旱地改水田。

  三、加强土地整治项目报备

  土地整治项目在立项、竣工后2个月内必须要在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系统”)完成县级立项、验收报备。根据竣工验收文件,报备实际产生的耕地质量产能(等级)指标和旱地改水田指标。

  在部8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以承诺方式用于建设项目报批的提质改造项目,必须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完成立项报备,未按时完成立项报备,或已承诺实施完成时间而没有按时完成的,省厅将暂停相关县(市、区)建设项目报批。

  四、严格规范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报批

  部8号文件下发以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严格按照部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单独组件的教育、医疗、城市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这些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地质灾害安置项目、城市保障房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在补足耕地数量的前提下,同时采用耕地质量产能(等级)指标、旱地改水田指标补足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之间质量差与水田面积差。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同时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建设用地项目报批前,相关县(市、区)在省监管系统指标库里必须要有足额土地整治相关指标用于挂钩使用,挂钩后的指标在省监管系统里直接核销。以承诺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相关预期土地整治指标挂钩后将在省监管系统内先行核减,待承诺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备后再予核销。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时,必须满足拆旧区复垦后耕地二级地类和周边相邻耕地相同,质量等级不低于周边相邻耕地。

  五、加强提质改造项目监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配备野外移动终端设备,适时采集项目现实数据,发挥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单位作用,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时上传至省监管系统。省厅要运用省监管系统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全程监管,通过省监管系统对项目立项、验收报备进行审核,有条件下,在报部备案前进行省级抽查复核工作,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力度,对整改项目逐个进行核查,并按要求上报省厅,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以报备,在省监管系统里记录有关信用档案,并冻结相应土地整治项目指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我省提质改造和补改结合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31日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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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7-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