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花炮厂终于付了赔偿款
3年往返6300公里,换来赔偿款33.9万元,以及一张迟到的结案证明。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3年初,我刚到天台法院执行局,就受理了一起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人曾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因烟花质量问题引发了安全事故,导致申请人重度伤残,生活无法自理。被执行人是湖南浏阳某花炮厂,法院判决其赔偿申请人67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万元,还需支付57万余元。被执行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迟迟未履行,申请人向我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可被执行人合伙人李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完全不以为然。
2013年6月,我们一行两人前往湖南。在浏阳当地法院的协助下,我们查到了李某的银行开户信息,却得知其从未用过该账户。这一趟,我们失望而归。后来,我院又追加了4个企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可是经查询,这些人的账户里,没有一分钱可供执行。
时间一晃到了2014年的6月,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最低40万元的赔偿,并全权委托我院代为调解。带着申请人的期望,我们一行三人驱车再次赶往湖南浏阳。在关口街道办事处,我们等了1个小时,被执行人的代表才匆匆赶到。对方代表说,几个合伙人都不在当地,委托他进行调解。在接下来的3个多小时调解中,对方始终是一套说辞:当地每年都发生诸多事故,基本的赔付标准是10多万元,加上企业目前经营困难,没有多余资金可用于赔偿。调解宣告失败。
我们回来后更是一筹莫展。一边当事人声称要去上访;另一边被执行人却有恃无恐。虽然感觉到了山穷水尽,可心中仍有个声音在告诉我:坚持下去,一定会有解决办法的。
不久后,事情确实出现了转机。我们打听到,在湖南当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办理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上百万元。于是,我们立即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可惜均未发现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采取查封措施的规定。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我给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去了函,请求协助查封许可证并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不到一个月,该局复函: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查封无法律依据,不予协助,但在案件执行完毕前,对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转让、注销、延期等手续予以协助。这就意味着,被执行人在许可证到期后就无法再继续生产,而办理新证又耗资巨大。这回,被执行人可要坐不住了,案件执行定会出现曙光。
果然,在收到复函后不久,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我们,表示愿意协商解决。随后经我调解,双方终于对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了统一意见,以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人33.9万元结案。2015年3月24日,在湖南浏阳法院执行局,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作者系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