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通过《联邦档案责任法案》
2014年9月17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H.R.5170号提案——2014年《联邦档案责任法案》。这是在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事关美国联邦机关档案管理转型的一项重要法案。该法案通过后将对目前美国法律中有关联邦档案的收集、存储和管理要求作出重大修订,为联邦机关档案管理建立新常规。如联邦雇员如果销毁档案将被停职和开除;电子档案将依法保存,总统、副总统也不例外;美国国家档案和文件管理局(NARA)的法规制定和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联邦雇员使用非公务电子邮件的习惯将受到约束;电子邮件的形成和使用也将受到联邦机关检察官的监管;联邦机关必须确定一名部长助理以上的高级官员负责机关档案管理等。
该法案的法条将对美国法典中的相关部分进行修订,增加行政、民事及刑事处罚条款中有关档案违法犯罪的内容。如对《美国法典》第五部分“政府组织和政府雇员”第七十五章“不良行为”,增加了一个“联邦档案”分章,其中明确销毁档案行为的处分。另外,还对《美国法典》第四十四部分“公共印刷与文件”中涉及档案管理的第二十二章“总统档案管理”、第二十九章“NARA与总务署档案管理”和第三十一章“联邦机关档案管理”中的多处条款进行了修正和补充。
之所以能通过该项法案,是因为10多年来美国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电子档案管理的理论、技术、方法、系统、设施、法规的发展。一方面是对信息技术的认识和适应技术的发展创新。如美国国家电子档案档案馆(ERA)项目从1998年由NARA投入启动资金进行研究,2005年与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签订建设合同,到2012年花费近10亿美元后基本建成并开始运行,2014年所有联邦机构都开始使用,极大推进了电子档案管理的发展,并直接影响到档案管理的立法和国家发展战略。另一方面,相关法规也随技术发展在逐步修正,如2011年4月27日,美国发布13571号总统令“一站式改善客户服务”,要求联邦政府改进政府服务方式。2011年9月20日,美国《开放政府国家行动计划》关于“政府档案管理现代化”一节中就明确提出:一个透明、负责任政府的基石,就是记载着联邦政府的决策和行动、健全有效的档案管理。2011年11月28日,奥巴马签署“联邦政府档案管理”总统备忘录,被称为是自杜鲁门总统第9784号令颁布65年以来,关于联邦机关档案管理最具有意义的改革措施。2012年8月24日,美国总统办公室以备忘录形式,向联邦各机关发布由管理预算办公室(OMB)和国家档案馆与档案管理局制定的《政府档案管理指令》,对电子档案、电子邮件档案替代纸质档案的最后期限、重新全面修订保管期限表的期限、机关高级官员负责档案管理的责任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联邦档案责任法》的通过,标志着档案、法制、创新、治理的整体互动推进。档案管理运用信息技术创新电子档案管理,推动立法的修正,甚至被提到治理的高度。如,“指令国家档案局局长,发布治理联邦机关保存电子信息档案的法规”。反过来又以法律形式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发展和电子档案管理的新常规。
当前,法治中国、依法治国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方向,我国《档案法》的再次修改也处于进行时的重要时刻。在如何认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档案的形成和管理,如何让法律适应信息化、推动信息化发展等方面,美国的2014年《联邦档案责任法案》对我们有重要的启示,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美国《联邦档案责任法案》
作者:王 岚 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