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问题频出 专家建议加快电商立法
天猫、1号店等6个电商平台上的15个批次样品被查属于假冒商品或高度疑似假冒商品,7个批次的样品质量不合格或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涉及新百伦、阿迪达斯、蔻驰等。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对“双11”促销商品的抽检结果,一成多抽查商品被检出问题。
事实上,有关网购问题的消费者投诉一直居高不下。据专业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消费者网统计,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至今,消费者网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96件次,其中有关网购方面的消费者投诉高达351件次,占到投诉总量的32%。
网购问题可谓五花八门
受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委托,消费者网和北京金鼎影响力市场调查中心针对网络购物中存在的热点问题,对京东商城、淘宝网、亚马逊等18家购物网站进行了体验调查。
体验调查发现,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明示经营者信息或明示不全的高达72.22%,网络商品经营者没有提供有效发票的占55.88%,还有部分网站甚至对“7天无理由退货”设置人为障碍。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部分购物网站涉嫌宣传与实际不符。聚美优品网站在醒目位置以加粗字体等形式宣称:“开封后可以退、使用后可以退”,“30天内无任何条件退货”。而在后面的具体条款中又规定:“对于高价值商品、食品类商品、贴身衣物,售出后无质量问题恕不支持退货”,“部分高价值的商品,聚美会挂上印有‘聚美优品’字样的安全封条,若剪断后再涉及退款,将不能办理退货”。这种一方面醒目宣传“30天内无任何条件退货”,另一方面又通过具体条款设置退货条件的做法,涉嫌进行误导。
部分购物网站设置最低消费额度。体验人员在优购网上选中了一条89元的男士短裤,准备提交订单时,页面突然弹出一个提示:“网站最低成单金额为99元,您还需要购买10元商品,请继续选购。”体验人员要再选购23元商品后,才会成功提交订单。经营者这种单方面设置最低消费金额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部分购物网站人为设置退货障碍。体验人员通过网银支付38元,在拍拍网上购买了一个汽车雨刷器。当体验人员从网上申请退货时,网站提示“如需申请退款,请激活财付通账户”。拍拍网客服的解释是:如果不激活财付通,就没有办法办理退款。
部分经营者要求先给好评再退货。体验人员在淘宝网购买了一只158元的女士提包,收到商品后以不喜欢为由申请退货,没想到经营者的答复却是:退货没有问题,但必须先在其网店对该商品填写好评。
网购售假重创行业信誉
如果说网购中的虚假宣传和混乱售后只是让消费者备感质疑的话,那么,网购售假问题就像给了消费者当头一盆冷水,直接把消费者浇了一个透心凉。
今年7月,某网络媒体刊出了一篇题为《暗访电商假货链条:聚美等平台涉嫌知假售假》的深度报道,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在被曝光售假之后,聚美优品第一时间进行了回应,一方面对消费者致歉,另一方面宣布将假货下架,并且将会对商家进行更严格的调查。对于聚美优品发表的声明,不少消费者并不买账。有消费者表示,聚美优品等电商对第三方的“宽宏大量”就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早在去年7月,聚美优品推出“真品联盟”化妆品防伪码体系时,聚美优品高管就曾夸下海口:“我们从不卖假货,但是我们不厌其烦地被质疑。必须要想出一个方法解决这个问题。”仅仅一年之后,聚美优品却再度陷入售假风波。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电商平台售假的消息一直没有停止过。除了国家工商总局“双11”抽检假冒商品占到36.4%外,国家质检总局对网络销售的儿童玩具、服装、鞋类、背提包和小家电等抽检合格率也只有73.9%,而中国羽绒工业协会在天猫、淘宝上匿名购买了销量排名比较靠前的羽绒服38件,仅9个样品合格,合格率为23.7%。
一次次售假被曝光,不仅对电商行业的信誉是一个重创,同时也给消费者的网购热情带来了致命的打击。
尽快完善网购法律法规
对于电商行业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除了加强监管外,主要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一部专门规范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因为目前涉及到的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主要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规范网络购物而言存在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的弊端,显然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释明权、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作出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吴景明则认为,对于电商不诚信或售假等问题,最重要的是必须要建立一套普遍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让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很多时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这项制度的背后有好多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
消费者网有关负责人表示,建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建立综合管理和信息沟通联动机制。一旦发现不法经营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快速反应,分工处理。
来源:( 浙江商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