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无人区”

22.10.2014  20:3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通过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出明确界定。

        一直以来,网络的虚拟性、网民的匿名性导致了侵权人及侵权网站难以追究,转载者责任难以确定等问题,困扰着司法实践。归根结底,可以追溯到网民的这种“言论自由”是否应当受到规制的问题。

        匿名性是网络的最大特点,“在互联网上谁也不知道你是一条狗”折射出虚拟ID下的人性张扬分裂之虚妄。诚然,言论自由是互联网文化中一面高举的旗帜,也确实让网民在观点表达时少了后顾之忧。于是“网络实名制”一直遭遇着抵制,无非是不想破坏这种匿名性带来的随心所欲。但自由自在过了“”,就是肆无忌惮。正如罗兰所言:“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匿名性也让网络暴民卸下了作恶时的包袱,可以添油加醋,无中生有,无所不用其极,人性异化后的阴暗面暴露无遗,甚至形成网上网下的“双重人格”、“两面人生”。许多无辜抑或有罪的民众遭受着超过限度的毁谤、攻击、“人肉搜索”,给他们带来巨大伤害和另类语言暴力。施害者却利用法律空白躲在“避风港”安然无恙。

        网络空间不是无人之境,只充斥着虚幻缥缈的ID和昵称,网络信息的收发双方均是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的成年人。《规定》的发布,或许能让这网络空间少点暴戾雾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