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厘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间职责边界指导意见
为有序推进行政处罚职权相对集中行使,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实效,经省政府同意,我厅联合省编办、省法制办印发《关于厘清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边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部门职责分工、举报投诉处理、案件移送、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边界。
(一)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指导意见》明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同时,本着“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各有侧重、无缝衔接,问题导向、提升实效”的原则,《指导意见》从应批已批、应批未批、禁止类事项三个层面,对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履职重点和方式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举报投诉受理。 鉴于投诉举报事项有的属于业务管理范畴,有的是违法案件查办线索。即便是案件查办线索,也可能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查处,《指导意见》明确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受理,并视情作出处理。涉及到移送的,受理部门应及时将移送信息告知举报、投诉人,由接收方负责最终答复。
(三)关于案件移送 。《指导意见》明确了案件移送主体、移送界限、移送时限和移送资料要求。对于案件移送界限,明确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结案的,相关案件资料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到位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处罚权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四)关于信息资源共享 。《指导意见》要求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享范围包括并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自由裁量权标准、行政决定、监控摄像设施及数据信息等。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托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即综治工作平台、综合执法平台、市场监管平台、便民服务平台),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履职效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情况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展情况,动态调整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局 供稿 编辑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