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申请宣告死亡被驳回

25.03.2015  10:11
继子走失19年杳无音讯       1989年初,嘉兴南湖区新丰镇乌桥村村民俞某某与同乡女青年吴某登记结婚,当年12月28日生育一子俞某。因俞某某夫妇未及时做好孕前、孕后健康检查,俞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发现患有严重的先天性智障、聋哑,后经多方求医问药,长期治疗仍无明显效果。
  1995年上半年,未满6周岁的俞某突然失踪。俞某某即向新丰派出所报案,并发动家人、亲友多方寻找,发布寻人启事,但一直未果。几年后,俞某母亲吴某过世。2005年,俞某某与姜某再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子。2013年1月,俞某某因病去世。2014年1月22日,姜某向南湖法院申请宣告继子俞某死亡。
  嘉兴南湖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本报发布寻找俞某的公告,1年的法定公告期满后,俞某仍然下落不明,毫无消息。
  近日,南湖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姜某的申请。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俞某在申请人姜某与父亲俞某某登记结婚前已失踪近10年,姜某在庭审中也自认从未见过俞某,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姜某不属于该法规定的“父母”,而只能作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提出申请。但根据姜某在庭审中的陈述,俞某的祖母还健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位中,祖父母应在姜某之前,因此,姜某要求宣告俞某死亡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