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立实施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02.03.2017  02:07

  为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管理,强化统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权的意识,保障统计行政相对人和统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宁波市统计局日前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并实施《宁波市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制度》明确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主要是指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通过执法文书、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等方式,完整记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过程的活动。 

  《制度》规定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执法(稽查)与使用简易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必须用执法文书、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的方式做好全过程记录;在使用一般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必须用执法文书、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方式做好全过程记录。 

  《制度》要求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时,应由检查(稽查)组或者办案组组长指定一名执法人员负责做好全过程记录工作。执法文书、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的实物资料应及时建好台账,并在该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结束(或者案件执行结束)后随案卷一同归档。执法文书、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的实物资料未按时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毁损的,对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       

  该《制度》的建立实施作为宁波市贯彻落实依法治统部署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规范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流程,进一步推动全市统计依法行政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