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 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22.10.2014  21:34

      第一条 为实现杭州市统计局、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以下简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健全统计工作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统计局、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杭统〔2014〕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责任,是指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过程中,因过错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范围是《杭州市统计局、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杭统〔2014〕84号)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三)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 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在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依过错情况并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决策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处室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局领导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决策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为局纪检组,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楚或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中应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杭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杭统〔2009〕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