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 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评估制度

22.10.2014  21:34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统计依法行政工作,切实提高杭州市统计局、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以下简称“”)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杭州市统计局、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杭统〔2014〕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开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以便及时加以完善或修正,提高决策的质量。通过总结分析评估重大事项决策,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完善应对措施,推进管理机关与管理对象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 重大事项评估的范围为《杭州市统计局、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杭统〔2014〕84号)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负责决策实施的处室、中心为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评估主体;由多个处室、中心共同实施的决策,由局领导明确该决策的评估主体。

      第五条 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评估,应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决策评估主体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媒体征求意见等方式组织评估。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各评估主体可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中介咨询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工作小组。涉及专业技术的,也可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各评估主体应制定评估计划和具体项目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组织等。

      (三)开展评估调研工作。围绕评估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估目的、评估内容等,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查和专题研究等方式,收集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工作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决策执行情况、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和执行建议等方面内容:

      1.决策执行情况:主要指决策的组织实施、宣传贯彻、配套措施和进展情况等;

      2.实施绩效:主要指决策执行后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等;

      3.存在问题:主要指决策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因客观因素改变而影响决策目标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等情形;

      4.执行建议:对正在执行的决策,根据评估的基本情况,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一年后的60日内,本制度第三条所明确的评估主体应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局队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同时送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局可跟据评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调查核实后,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若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事项决策的,决策执行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杭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重大事项决策评估制度》(杭统〔2009〕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