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涉黑案9人获刑 “黑老大”等8人上诉被驳
中新网绍兴8月22日电(方堃 项菁)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以被告人陈某某(化名)为“老大”的9个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等犯罪行为,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9人均获相应刑罚。2018年5月,“黑老大”等8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对该法院判决不服并上诉。8月22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陈某某通过组建建筑施工队开始进入建筑行业。1996年11月,其被任命为绍兴某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后,一方面培植被告人任某某(化名)等一批村干部;另一方面先后创办绍兴市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招募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等一批公司核心人员。
上述人员在陈某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在绍兴地区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个以陈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任某某等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金某某(化名)等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以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任某某、金某某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纠集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多次追逐、拦截、恐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8年5月5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陈某某、任某某、金某某等8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陈某国(化名)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于2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