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临时家长”更称职 省检察院出台细则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浙江检察网杭州讯 7月6日上午,在义乌的一间理发店里,发型师小刚正在忙碌着。来来往往的客人们当然不知道,这个小伙子曾经有着不光彩的过往,是检察官和“临时家长”陈老师的共同努力,将他拉了回来,重新做人。
据了解,在浙江,像陈老师这样全程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临时家长”有数千人。为了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省检察院近日出台了《检察机关执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据了解,我省外来未成年涉罪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仅2015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受理的涉及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案件总数为7799件,其中审查逮捕的3031件,起诉至法院的4768件,其中外来人员占比59.87%。在外来人员高度集聚的义乌, 2015年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审查批捕案件为120件143人,办理的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案件为160件212人,涉罪未成年人以外来人员为绝对多数,占比达90%以上。为此,我省检察机关率先开展探索实践合适成年人制度,从2010年开始,杭州余杭、萧山等地检察机关就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共同探索合适成年人制度。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将合适成年人制度明确写入刑诉法后,我省检察机关着力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并被列为2015年“浙江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十件实事之一”。作为这一实事的具体成果,省检察院经过大量调研,于近日出台了这一《细则》。
据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糜方强介绍,《细则》首先解决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实践操作难的问题,如细化了合适成年人选任程序、人选范围与选任限制,采用“概括+列举”式明确了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选任范围、选任限制及个案选任规则。
其次,《细则》明确了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如合适成年人不仅承担着监督程序公正性和陪同、疏导未成年人情绪的职责,而且需要对检察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权在笔录中签署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再次,《细则》通过完善的配套措施确保合适成年人全程跟进。如建立起了合适成年人参与社会调查、观护帮教和参与听证等配套的保护教育机制,形成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全方位保护机制。
“总的来看,《细则》的出台是浙江检察机关对未检工作的一次积极探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铭对此高度评价。他认为,一方面,《细则》贯彻了对未成年人司法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另一方面,《细则》遵循正当程序和司法运行规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民众的司法信任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社工领域的著名学者,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主任席小华也十分认同。她觉得,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设立,既是刑事立法的巨大进步,也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全国各地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实施方式各不相同,同时也存在着因制度实施不规范性的问题,这种状况的存在难以为涉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应有的支持。”她认为,浙江检察机关出台的《细则》,既是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有效规范,同时也能够保障其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绝不能让‘合适成年人’制度只流于形式、走过场,要让临时家长更称职,让合适成年人更适合,让全社会都参与进来,共同织密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伞。”糜方强说。(小刚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