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贯彻落实《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有成效

13.04.2015  20:28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下发后,我厅高度重视,厅领导立即指示社区矫正管理局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全面总结全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深入推进全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此后,以省厅名义在全系统召开了全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现场推进会,会同转发《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并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召开会议,动员部署。 为全面推进我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省厅于2014年11月12日在德清县召开全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现场推进会,总结推广湖州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的意见措施。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金登尚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提出要积极有序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积极有序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有序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研究机构等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深化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大力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的要求。
   二是出台文件,深入推进。 在前期召开现场推进会的基础上,经反复征求意见并协商,省厅会同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于2015年1月12日联合转发《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等有关文件一并贯彻执行,并提出6条具体贯彻意见,即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力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全面深化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不断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帮扶政策和措施,广泛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层层落实,确保实效。 全省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上级会议和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深入推进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杭州市司法局通过探索社会组织“项目化”服务、设立准社会团体、整合志愿者组织、配强社会工作者队伍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温州市司法局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式,创新“1+1”模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运作(组建“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兼职社会志愿者”两支队伍,共同组成社区矫正工作编外队伍;推广 “社区矫正服务基地”+“心理矫治工作站”,最大程度用好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分离式管理”+“信息化管理”相结合模式,全面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湖州市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指导意见》。嘉善县司法局围绕“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发展思路,转变管理模式,建立“三位一体”工作新格局;转变管教理念,建立重教育崇服务监管新思路; 转变监管成本,建立专项公共服务经费新项目,推动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程。浦江县司法局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借助社会工作者力量提升训诫教育水平, 借助社会培训平台拓展就业帮扶渠道,借助社会志愿者队伍提高矫正监管效果,取得了初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