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新型审判团队需要考量的几个要素

14.07.2016  15:04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如何配置好各类司法人力资源,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益,从第一、第二批试点法院积累的经验来看,新型审判团队的组建是必由之路。只有通过组建审判团队,设定若干审判单元,明确目标指引,强化监督指导,才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职权合理配置和职能有效发挥的“帕累托最优”。当下,各试点法院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各式各样、各不相同。笔者认为,无论是采用何种模式,审判团队组建都应当考量以下几个要素。

    一、岗位职责的专业性

    从大的方面说,法院的审判工作可分为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以及审判监督等,尽管各大审判有相通之处,但均具有各自的程序和原理,差异较大。无论法官的学历、经验、素养如何,要使其成为某项审判工作的行家里手,没有较长时间的积累恐怕是不行的。从小的方面讲,各大审判的案件类别也千差万别,尽管案件审理的原理相同,但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方法、技巧也各不相同,可以想象,如果忽视这一因素的考量,势必会引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案件质量的降低。让各审判团队审理不同性质,类别的案件,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问题不可避免,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所指出的,我们在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过程中,也感到当前实践中确实面临一些潜在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如何保证每名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裁判尺度的统一。二是审判效率的低下。让法官审理各类不同案件,迫使其在不同的专业领域里来回奔走,效率低下问题随之而来,尤其是在当下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矛盾,办案压力大,司法效率问题将进一步凸显。因此,审判团队的组建必须始终关注到这一点,通过设置专业化的审判团队,明确各团队审理案件的范围,让熟悉的人做熟悉的事,办出来的案件既快又好,而且裁判尺度相对统一,这才是上策。

    二、团队组配的科学性

    除了要考量前述专业性要素外,与预定的目标任务相匹配则是需要认真考量的另一要素。这是因为,各地法院的情况千差万别,单就案件的数量来看,有的年均收案数万件,而有的则只有几千件。此外,不同层级的法院的职能定位也不相同,基层法院约占80%的案件采用的独任制,而中、高级法院的案件则要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审判团队的组建不必拘泥统一的模式,不但各地法院不必统一,各级法院也可各具特色,即使在同一法院内部,各审判团队也不应整齐划一,防止因搞平均主义而带来的苦乐不均。务实的方法是,在组建审判团队前,各法院应当就本院的人员结构、案件的性质、类别、数量以及法官办理案件的饱和度进行科学的调研、分析,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测算出需要设置的审判团队数量,各个审判团队岗位职责及年均工作任务,需要配置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数,做到资源配置与目标任务大致匹配。

    三、人员组合的自主性

    当员额法官确定以后,各审判团队的人员组合方式有两种:一是结合各类人员的知识背景、工作阅历、职业素养、知识结构等个体特征,按照专业对口、人尽其才、岗位匹配的原则,由组织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配,组建各个审判团队;二是由各员额法官自由组合,报经批准后组建。两种模式孰优孰劣,相关媒体在报道各试点法院的经验中并未透露,仍有待于日后的实践来检验。笔者认为,首批入额法官是从现有法官中遴选产生,彼此之间在同一法院共事多年,相互了解,如运用行政手段调配,虽可以兼顾专业性、匹配性的需要,但无法满足审判团队当中的“人合性”要求。相反,如果让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互相选择,充分尊重各成员的意愿,彰显团队组建的自主性,则有利于团队的紧密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进而发挥团队的整体效益。

    四、目标指引的预定性

    新型审判团队组建时,如果忽视目标指引的预定性要素的考量,采用先完成团队的组建,再下达年度审判工作任务,造成目标指引不符合审判团队的需求,进而影响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因此,在各审判团队组建之初,各法院就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定各审判团队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数,年度审判任务以及审理案件的性质、类别及工作要求,并公开发布,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自由选择。如果遇到同一岗位有多人申报时,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增加工作任务,减少人力资源供给的方式择优确定,让花落能家,艺高者得。

    五、资源利用的充分性

    不可否认,随着首批员额法官的遴选产生,势必有一批未进入员额序列法官。如何利用好这些宝贵的资源着实考验着各级法院领导的智慧。除了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外,笔者认为,充分利用好人员分类管理的五年过渡期的政策优势,让年龄较大的非员额法官继续留在法官队伍当中协助办案,不因没有入额而失去职业生涯,让年轻的非员额法官自主选择转任法官助理,进而完成一名员额法官的经验积累,抑或选择继续担任法官协助办案,等待再次遴选进而成为一名员额法官。总之,在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情况下,任何一名法官都不应成为员额制改革的局外人。各法院应当是而且必须是员额法官与非员额法官共存,审判团队内部“全权法官”与“限权法官”互依,呈现出员额法官自主办案与非员额法官协助办案,法官助理专司审判辅助性事务与书记员办理事务性工作的现实图景。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