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集中公布2014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30.04.2015  18:30

  4月28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及公告栏对2014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进行了公布。

  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纳税信用评价是纳税信用管理的基础性内容,对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动信用分类管理、促进诚信纳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和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作出了规范性要求。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起,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联合开展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此次评价的纳税人范围主要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纳税人。评价的方式由原来的手工评价方式改变为税务机关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纳税信用指标信息的自动采集、处理和纳税信用级别的评价,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为了弘扬守信,惩戒失信,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逐步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据统计,全省共有46.41万户纳税人被纳入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其中,68014户纳税人被评为A级,占比14.66%;14004户纳税人被评为D级,占比3.02%。纳税人可以通过主管国税机关网站—“我的办税厅”—“涉税查询区”—“纳税信用评价查询”路径查询自己的2014年纳税信用评价等级。(省局纳服处 倪永清)